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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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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经信联中小〔2014〕462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金融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经信局(发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为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政府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解决贷款过程中的融资难、还贷难问题,化解企业资金链、互保链风险,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经济稳定增长。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工业增长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10号)精神,在做好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加强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转贷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制订了《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信委
                                                                                                                市金融办
                                                                                                          20141113

 

附件:

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杭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部分中小微企业转贷难题,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经济稳定增长;加强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转贷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稳定工业增长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贷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 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引导基金)按照“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为杭州市辖区内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以下简称经营客户)在合作银行范围内提供转贷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贷引导基金来源于政府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合作机构资本参与共同组建转贷资金。
(一)转贷引导基金首期出资2000万,视发展需求逐步扩大。
(二)转贷引导基金和合作机构资本按照一定比例设立转贷资金。
(三)合作机构是指有意愿为杭州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和转贷资金的法人组织。
第三章 转贷资金的使用对象
第四条 转贷资金使用对象:在杭州市辖区内合作银行贷款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经营客户。资金使用对象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和经营客户,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三)经营客户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
(四)已取得合作银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且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银行不能因企业使用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服务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分类级态。
(五)对支持的企业或经营客户原则上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被执行案件的。
(六)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确定需要帮助转贷的企业。 
(七)转贷资金供不应求时,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化优先顺序安排。
第四章 转贷引导基金的实施
第五条 政府出资的转贷引导基金作为资本金注入杭州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全资公司),委托其具体负责转贷资金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转贷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二)负责转贷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转贷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选择转贷引导基金合作机构,设计明确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四)负责具体业务客户资料终审。
(五)负责资金及财务管理。
(六)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转贷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托实施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为转贷资金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不可作为放款账户。
第五章 转贷资金合作单位
第八条 合作单位包括合作银行及合作机构两类。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指有意愿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并与杭州市经信委签署转贷资金正式合作协议,转贷前同意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在其银行开有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
第十条 合作机构指与转贷引导基金委托实施机构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为转贷服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共同参与转贷资金日常经营的非银行类合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具备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或从事资本经营的国有控股平台或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 亿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条件为转贷资金配备专业团队。
(六)自有资金参与中小企业转贷服务。
第十二条 转贷引导基金委托实施机构负责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核,通过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服务收益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转贷收费按照转贷额的0.1%/天收取,合作机构年收益高于18%时,次年降低收费标准,具体由联席会核定。
第十四条 受托实施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转贷业务产生的服务收益分配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政府出资的转贷引导基金不承担风险,收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计算,其余部分归合作机构所有。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杭州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从利息收益中提取30%用作风险准备金,其余用于中小企业服务。
第七章 信息汇报及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实施机构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转贷资金运营情况,编制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委托实施机构、合作单位均有义务对转贷资金进行宣传与推广,以便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八章 转贷引导基金监管与指导
第十八条 设立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联席会,由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转贷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银行选择、监督管理等。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第十九条 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监管与指导。
第二十条 委托实施机构接受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联席会的监管和指导,每季度报送转贷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合作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中小企业转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机构不准向社会上募集资金用于转贷;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终止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金融办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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